制约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的一些关键问题探讨

我国的固体矿产勘查投入已出现6连降的严峻局面,预计2019年下滑局面仍然不会改变,特别是市场资金投入风险勘查更是断崖式下滑,从而造成一些资源大省的预查阶段探矿权为零,普查阶段的探矿权也很少。预查和普查是矿床发现的关键环节,如果这一阶段没有投入,那么,矿业的发展将成无源之水,矿业行业的发展将面临严重问题,资源安全将没有保障。

 

造成这一局面的问题很多,例如,受到2012年以来矿业周期的影响,生态环境约束使一些地区矿产勘查开发工作退出以及成本的大幅上升,在上一轮矿业周期时大量投资人非理性投资受损严重而不敢再投入,缺乏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等等。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简称29号文),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35号文),之后各省先后出台了实施细则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这些文件的出台,使矿业界在多重不利因素多年积累下来的负面情绪集中爆发,反响强烈,纷纷要求修改或停止35号文的执行。

 

为此,中国矿业联合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先后召开了新时代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与我国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座谈会。在座谈会,行业专家认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探矿权的出让金太高,市场资金不够投资风险勘查项目。错误理解探矿权的属性,把出让探矿权混同于出让资源或出让土地,把探矿权统一归到矿业权实行招拍挂,每平方千米探矿权的出让收益不能低于各省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而探矿权出让的市场基准价太高,从而造成近些年来一些省份绝大多数探矿权流拍,出现预查阶段探矿权为零的状况。以青海省为例,在无任何地质勘查工作(空白区)或投入一定地质勘查工作但无成果的地区,市场基准价为2.2万元/Km2;投入一定地质勘查工作且提交334资源量4.4万元/Km2;如果已提交333以上资源量的地区,或者以找钾盐、锂矿等盐湖矿产的地区则更高。

 

探矿权特别是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是发现矿床和投资风险最高的关键阶段,难于形成收益。根据有关统计,从探矿权项目到发现矿床的成功概率为3-5%,探矿权人获得的探矿权仅仅是获得风险极高的机会。如果这个阶段收费太高,就会挫伤投资人的积极性,发现矿床的关键阶段没有投资,矿业产业链就断裂,矿业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

 

因此,建议国家大幅度降低预查和普查阶段探矿权市场基准价,鼓励市场资金投资风险勘查。

 

二是对财政资金形成的探矿权和市场主体形成的探矿权没有区别对待,都是采取招拍挂,影响市场资金的投入。探矿权是在基础地质调查和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基础上,通过综合研究和野外踏查,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和各类规划等要素后圈定的具有较大找矿前景和较好商业投资价值的区块,确定探矿权区块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如果这些工作是由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这类探矿权实行招拍挂是合理的。如果探矿权区块是由市场主体投入工作后提出的,这类探矿权也实行招拍挂的话,那么市场主体为确定探矿权区块的投入和劳动以及所产生的价值就不能得到体现。另外,主要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来确定探矿权区块,在区块的范围、大小、主攻的矿种等也未必符合市场的需要,也不能好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因此,建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探矿权实行招拍挂,市场主体投入形成探矿权实现申请优先的方式授予探矿权。

 

三是把未来才能实现的收益按照现在已实现收益处理,从而把一些本是经济可开发利用的矿床变为不经济的矿床,投资人无法进行矿山建设和生产工作,同时,也影响生产矿山深边部找矿的积极性。根据规定,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需要按照详查报告提交的主矿种及共伴生矿种的资源储量支付矿业权出让金。出让金额度比较小时需要一次交清,出让金数额较大时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一个矿床开采年限短则十几年,长则几十年甚至超过百年。而采矿权出让金比较小的矿床,一般都是小型矿床,这类矿床的采矿权人往往也是投资能力有限的企业。一次性或在较短的时间内交清出让金,对企业都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甚至无法承担。

 

因此,建议出让金按年度实际产量缴纳。

 

四是市场基准价高且确定不尽科学合理,把不经济的矿产资源量按照经济可采的储量计征,把不确定的资源量按照确定的资源储量处理。在核算采矿证出让金时是按照详查报告提交的主矿种及共伴生矿种的资源储量为基础计算的,一般333以上级别的资源量计征出让金,但有些省份334这类预测的根本不靠谱的资源量就要计征出让金。在资源储量中,根据工作程度的不同,提交的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级别也不一样,331级别资源量的可信度一般在85%左右,332级别的资源量可信度在70%左右,333级别资源量可信度在40%资源,334属于预测的资源量可信度更差。同时,提交的资源储量中,只有经济和边际经济的才是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采的储量。

 

同时,由于矿产品的价格变化大,市场基准价一次性确定,市场基准价一次性收取,这种方式既也不尽科学合理,也不符合市场规律。

 

因此,建议市场基准价的确定应更加科学合理,采矿权出让金按照从量从价计征。

 

国内商业性地质工作面临的这些挑战在未来的三五年内可能都难于改变。但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在看到不利一面的同时,应看到这些影响所带来的机会。可以预见,近些年可能会有大量矿权被放弃而释放出来,还有一批因为超过期限而又无法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会遭灭失,一些矿山由于资金等问题需要需求合作或转让,这将为有实力的企业低成本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矿权带来机会。

2019年6月4日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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